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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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 2.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3.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4.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 5.第二、第三項實地測驗科目數逾三科者,其成績仍以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計算。各科目成績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
- 6.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四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或由考試院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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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6條,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不同類型的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文,公務人員考試的成績計算方式可以是採取筆試和口試兩種方式,其中筆試成績佔總成績的90%,口試成績佔10%。此外,如果考試是採取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則口試成績佔總成績的10%,實地測驗成績佔20%。如果考試的性質特殊或所採取的方式不符合以上規定,則可以依據考試規則或由考試院另行定義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根據法院裁決書,原告參加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新生入學考試,其筆試總分佔總成績的75%,而口試成績佔25%。經由口試委員評定後,其口試成績為62分,合併計算後未達到錄取標準。根據該條文,口試成績佔總成績的10%,符合該條规定。 另外,在一起司法人員考試的案例中,該條文也被引用,因為該案涉及到筆試和口試兩種成績的合併計算,並且對考生的錄取有重要影響。 總之,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6條主要是針對不同類型的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進行規定,以確保公平公正的考試評定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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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