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2.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4.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5. 第二、第三項實地測驗科目數逾三科者,其成績仍以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計算。各科目成績依所占比例平均分配之。
  6.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四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或由考試院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