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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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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醫師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所貼相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詳實記載,並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再簽名蓋章及加蓋所屬之醫療機構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4 條,檢查醫師在檢查應考人的體格時,必須逐一檢查並詳實記載檢查結果,最後在檢查結果欄評定合格或不合格,並簽名蓋章及加蓋所屬的醫療機構印信。例如,根據裁判書中提到的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規定,指出應考人應在報名時繳送初檢合格的體格檢查表,並且在體格複檢時需要進行多項檢查,如腦電波、眼震電圖、心電圖、視力、辨色力、心理性向測驗、人格測驗等。這些檢查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逐一檢查,並詳實記載檢查結果,最後才能評定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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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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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4 條規定:「檢查醫師核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所貼相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