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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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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5條,當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感到有疑義時,可以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決定。如果審議結果認為有複檢必要,則可以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複檢。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相關文件,例如文件編號:台人行發威字第1080028948號,以及相關的公務人員相關檔案,如「公務員相關檔案基隆市政府」,以及法規蒐集資料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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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