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5條,當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感到有疑義時,可以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決定。如果審議結果認為有複檢必要,則可以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複檢。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相關文件,例如文件編號:台人行發威字第1080028948號,以及相關的公務人員相關檔案,如「公務員相關檔案基隆市政府」,以及法規蒐集資料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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