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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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如果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除了依相關法令處理外,如果經過扣考處分,必須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了公務人員考績的相關內容,例如年終考績的評分方式和標準。舉例來說,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的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分為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四類,分數分別為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和不滿60分。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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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