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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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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及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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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