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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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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語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
  2. 2.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二人,不舉行外語集體口試,到考人數不足五人,不舉行外語團體討論。
  3. 3.單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併採外語集體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致無法舉行時,改採外語個別口試。併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致無法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或外語集體口試時,僅採外語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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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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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語口試規則第 4 條規定:「外語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性質相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語口試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