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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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等有關資料不完備時,經辦理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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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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