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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試務機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試委員會。
  2. 前項第一款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試委員代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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