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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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及公布之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 2.前項第三款,如為單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或最適當答案有二個以上,且均無從比較何者為最適當時,選答之選項為各該正確答案或其各種組合之一者均給分。但其組合有互相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不予給分。如為複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時,選答之選項中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均得該題全部分數。但選答之選項未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依閱卷規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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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錯誤名詞
- 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閱卷規則 第 19-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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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