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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1.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2.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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