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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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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三等考試
行政執行
官、
司法事務官
、法院
書記官
、
檢察事務官
、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
送達
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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