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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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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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的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的考試。根據相關案例,例如台北市政府任用美術館館長的案件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學校職員的任用資格,並有相應的裁判書和判決書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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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