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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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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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符合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的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的人,有資格參加該考試。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均由考試院定之。該考試具有合法性,並且其中提到的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必須遵循法律授權之範圍,符合合法合理的立法精神。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 (8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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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