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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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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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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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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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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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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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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