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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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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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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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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