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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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者,應檢具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採認證明。
- 2.無採認證明者,應於考試報名或提出申請時,檢具足資採認學歷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歷採認。
- 3.未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相關規定繳交足資採認學歷之證明文件,或不符合採認規定者,不予採認該學歷。考選部辦理學歷採認有困難或疑義者,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 4.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之學位。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博士學位。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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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法規
- 認證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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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