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本國偏遠地區服務之外國人依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及格者,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服務地區,並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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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本國偏遠地區服務之外國人依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及格者,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服務地區,並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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