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檢覈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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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中醫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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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醫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中醫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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