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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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兩階段考試成績分別計算,均以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各階段考試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格標準,錄取至該階段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 前項各階段考試總平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二十五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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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