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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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國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
- 2.前項所稱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指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或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筆試及格,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
- 3.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4.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心理師法生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5.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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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10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中華民國國民在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的人,可以申請免試取得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的資格。這針對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後報請考試院備查。如果審議通過,證書生效日根據規定生效。 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例,根據「心理師法」施行前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取得心理師考試及格證書的人,可以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免試取得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的資格。同時,審議委員會會對申請進行審議,如果通過核定,則可以取得相應的證書。
- 心理師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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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