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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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商事法。 (五)英文。 (六)公證法。 (七)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應試專業科目(七)民事訴訟法、(八)強制執行法,試務機關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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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而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根據最近的行政法院裁判內容,也可以看到對應考資格作補充解釋的情況,比如對律師科考試之應試專業科目的規定等。 另外,根據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定第6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的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其中包括國文、中華民國憲法、民法、商事法、英文、公證法、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這些規定都涉及到考試的科目和相關的法律條文,並且需要考試務機關提供相關的法律條文供考人參考。
- 中華民國憲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公證法法規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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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