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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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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及前條規定繳驗之資格證明文件為外國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者,應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了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外國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成績證明、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要求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提供的文件真實可靠,以符合考試報名資格的要求。 舉例來說,在「上訴人主張」的範例中,提及了考生在報名程序中已完成法定報名程序並取得准考證,在考試科目「中華民國憲法」取得了客觀上具體成績。這顯示了申請人所持有的成績證明文件的重要性,並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11條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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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繳驗之資格證明文件為外國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