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考試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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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考試分高等檢定考試、普通檢定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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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