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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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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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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