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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2.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理及活動,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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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立法目的:促進聯誼合作,實現公務人員的結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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