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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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及理事長之連任限制。 二、為期建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制度,健全會務發展,爰參照相關立法體例,明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及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暨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及理事長之連任限制。 二、為期建立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制度,健全會務發展,爰參照相關立法體例,明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及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暨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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