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第九條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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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第九條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查各機關約聘僱人員雖非本法第二條所稱於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惟亦為執行公共事務之人員,其進用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一般私法性質之勞動契約關係,確屬有別,為適度保障是類人員之結社權,爰明定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即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只具備加入其服務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權利,不得發起、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一、本條係規定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查各機關約聘僱人員雖非本法第二條所稱於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惟亦為執行公共事務之人員,其進用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一般私法性質之勞動契約關係,確屬有別,為適度保障是類人員之結社權,爰明定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即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只具備加入其服務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權利,不得發起、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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