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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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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