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保訓會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 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7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7 條的規定,保訓會應在受理請求後十日內進行以下處理: 1. 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日期、時間和地點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 2. 提供申請人要求的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3. 如果拒絕請求,必須敘明拒絕的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有公務人員對於個人事件提出保障請求,根據第 7 條的規定,保訓會應當在十天內通知該公務人員前來閱覽相關文件,並提供文件的繕本或影本。如果拒絕請求,則必須清楚地敘明拒絕的理由。
- 復審名詞
- 節本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