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第 2 條,主任負責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主任則協助主任處理本中心的業務。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為「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2 條」,根據這個法條,可以得知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職掌在法令上應該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