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指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各該職等職系之任用資格。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仍適用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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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指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各該職等職系之任用資格。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仍適用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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