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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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