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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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