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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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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審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遴選機關、學校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各遴選機關、學校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2. 2.各遴選機關、學校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第9條的規定來看,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在召開甄審委員會時,需要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各項評分進行詳細審核,並排定受訓的序列。如果遴選機關、學校因情形特殊而無法設立甄審委員會,則應組成臨時性的審查委員會,來辦理相應的事項。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頒發的警政署教字第49553號函中,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20期遴選簡則中就訓練參加人員所需的文件,其中包括確認受訓資格及填寫資格確認暨同意書的相關規定。這些文件需要由遴選機關、學校備存,並在出現資格條件不符的情況下,由相應的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以上是針對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9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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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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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 9 條規定:「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