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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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得依據各事業機關(構)業務需求及其資位缺額情形,核定各事業機關(構)選派受訓人數之比率,並以各事業機關(構)遴選受訓人員符合資格人數百分之五為上限,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各機關(構)並得酌列備選人員;其遴選規定,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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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交通部得依據各事業機關(構)業務需求及其資位缺額情形,核定各事業機關(構)選派受訓人數之比率,並以各事業機關(構)遴選受訓人員符合資格人數百分之五為上限,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各機關(構)並得酌列備選人員;其遴選規定,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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