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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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 2.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 3.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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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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