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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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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2. 2.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3. 3.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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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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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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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