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7 條,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在評量自己、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參加訓練時,應自行迴避。這條法規的設立是為了確保評量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衝突和偏袒行為的發生。 範例:在某部門進行訓練期間的成績考核時,某位訓練人員的配偶正好是該部門的主管,根據法規第 17 條的規定,該主管應自行迴避,以確保考核的公正性。
- 核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