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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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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7 條,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在評量自己、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參加訓練時,應自行迴避。這條法規的設立是為了確保評量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衝突和偏袒行為的發生。 範例:在某部門進行訓練期間的成績考核時,某位訓練人員的配偶正好是該部門的主管,根據法規第 17 條的規定,該主管應自行迴避,以確保考核的公正性。

  • 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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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7 條規定:「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