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二),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 2.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在審核參加訓練的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符合受訓資格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各項評分,並排定受訓的序列。如果有人員參加訓練卻不符合資格條件,相關人員需要根據法律進行議處。 另外,如果特殊情況下某些主管機關未設立甄審委員會,則應該組成臨時的審查委員會來處理上述事項。 參考資料: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9條;法務部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範例:例如,某個薦任公務人員欲參加訓練,而其資格條件不符合相應的規定,根據法律,相關機關應該依法議處該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