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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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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二),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2. 2.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在審核參加訓練的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符合受訓資格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各項評分,並排定受訓的序列。如果有人員參加訓練卻不符合資格條件,相關人員需要根據法律進行議處。 另外,如果特殊情況下某些主管機關未設立甄審委員會,則應該組成臨時的審查委員會來處理上述事項。 參考資料: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9條;法務部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範例:例如,某個薦任公務人員欲參加訓練,而其資格條件不符合相應的規定,根據法律,相關機關應該依法議處該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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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9 條規定:「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