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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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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繳證件於審查後,由審查委員會加蓋驗訖印記,發還原送機關轉發。但未經採用或不合格者,毋須蓋印。 前項印記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份法案規定了公務員繳交證件後的審查流程。根據這條法規,審查委員會將繳交的證件加蓋驗訖印記後發還原送機關轉發。如果證件未經採用或不合格,則毋須蓋印。而印記則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 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法庭上,公務員的證件經過審查後被判定不合格,根據法條規定毋須蓋印,並且省政府必須將相應的印模送銓敘部備案。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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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所繳證件於審查後,由審查委員會加蓋驗訖印記,發還原送機關轉發。但未經採用或不合格者,毋須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