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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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繳證件於審查後,由審查委員會加蓋驗訖印記,發還原送機關轉發。但未經採用或不合格者,毋須蓋印。 前項印記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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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份法案規定了公務員繳交證件後的審查流程。根據這條法規,審查委員會將繳交的證件加蓋驗訖印記後發還原送機關轉發。如果證件未經採用或不合格,則毋須蓋印。而印記則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 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法庭上,公務員的證件經過審查後被判定不合格,根據法條規定毋須蓋印,並且省政府必須將相應的印模送銓敘部備案。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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