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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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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試用期滿辦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在試用期滿後,應填寫成績審查表,並按程序送審。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9、28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要求機關長官應詳敘試用成績,並送銓敘機關審查。例如文中提到的案例中,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10條亦提到對於派代期間、送審期限等具體規定,都可以作為這條法條釋義的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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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