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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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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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試用期滿辦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在試用期滿後,應填寫成績審查表,並按程序送審。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9、28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要求機關長官應詳敘試用成績,並送銓敘機關審查。例如文中提到的案例中,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10條亦提到對於派代期間、送審期限等具體規定,都可以作為這條法條釋義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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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