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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
  2. 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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