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是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而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則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這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需要,並確保公務人員的專業和個人背景符合特殊職務的要求。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8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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