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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2. 各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
  3.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重行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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