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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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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並以一次為限。
  2. 2.各機關於收受前項陳述意見及申辯後,應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重行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
  3. 3.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重行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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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8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前條查核情形,認有違反事實時,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