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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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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時,應知會當事人。
  2. 2.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3. 3.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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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