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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時,應知會當事人。
  2. 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3.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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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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