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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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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2. 2.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3. 3.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6 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時,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此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並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2項規定,若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則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相關資料依據該法條為最新之《國家安全法》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可舉例如下:根據新聞報導,某政府官員因涉及國家機密,被要求填寫特殊查核表,其拒絕填寫,因而無法繼續擔任相關職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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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當事人拒絕填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