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6 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時,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此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並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2項規定,若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則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相關資料依據該法條為最新之《國家安全法》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可舉例如下:根據新聞報導,某政府官員因涉及國家機密,被要求填寫特殊查核表,其拒絕填寫,因而無法繼續擔任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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