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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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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2. 2.第二條所定職務人員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特殊查核。但因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
  3. 3.各機關為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緊急或重大情事,必要時得辦理專案特殊查核,並自查核後重行計算前項查核期間。
  4. 4.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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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