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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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之任用資格。
明定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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