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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任司法官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內亂、外患、貪污、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撤職懲戒處分者。 四、受監護之宣告者。
  2. 實任司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3. 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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