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或法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其所屬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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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或法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其所屬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立法理由明定司法院或法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司法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司法院或法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司法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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