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0條,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可以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的學術研究機構進修。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司法人員持續專業進修的機會,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進而提高司法工作的品質和效率。這對司法人員的職涯發展和司法機構的整體提升都具有重要意義。 與本案相關的舉例是,若一位擔任法官的司法人員在職期間透過申請和獲得核准,前往國外的法學院進修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這樣的行為就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通过進修取得更高的學術資格,不僅有利於個人專業發展,也可以為司法機構帶來更多專業知識和能力。
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立法理由明定績優司法人員,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明定績優司法人員,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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