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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30司法人員之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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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0條,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可以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的學術研究機構進修。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司法人員持續專業進修的機會,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進而提高司法工作的品質和效率。這對司法人員的職涯發展和司法機構的整體提升都具有重要意義。 與本案相關的舉例是,若一位擔任法官的司法人員在職期間透過申請和獲得核准,前往國外的法學院進修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這樣的行為就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通过進修取得更高的學術資格,不僅有利於個人專業發展,也可以為司法機構帶來更多專業知識和能力。

立法沿革 1

(0781212 制定)

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立法理由明定績優司法人員,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 法人名詞
  • 名詞
(0781212 制定)

明定績優司法人員,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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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0 條規定:「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