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在職期間,得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司法人員在職期間得接受在職訓練,前提是符合業務需要。這意味著法院或檢察署等司法機關可以對司法人員進行在職訓練,以提升其業務能力。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司法人員之在職訓練) 範例:某法院針對新任聘的法官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在職法律實務訓練,以幫助其熟悉法院的業務運作及相關程序。
司法人員在職期間,得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為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以督促其吸收新知,發揮潛能,得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為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以督促其吸收新知,發揮潛能,得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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