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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28律師、法學教授充任司法官之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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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 28條(律師、法學教授充任司法官之職前訓練),該條是針對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的人,在初次擔任司法官之前應接受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在就任前也可以接受職前訓練。例如,律師如果符合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任用資格,那麼在擔任司法官之前應該接受職前訓練,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781212 制定)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立法理由為提高司法人員素質,實施職前訓練,明定司法人員有接受職前訓練之義務。

(0781212 制定)

為提高司法人員素質,實施職前訓練,明定司法人員有接受職前訓練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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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規定:「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