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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律師、法學教授充任司法官之職前訓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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